05月
案例: 我市某住宅小区的王先生家中被盗,王先生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但很遗憾没有当场抓住窃贼,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业主表明,自己丢失财物价值8000余元,并按时交纳物业费,要追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那么物业公司应否赔偿吗? 解读: 物业公司不应赔偿。原因有二:第一,王先生若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因刑事案件未经审理,王先生的被盗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民事诉讼只能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第二,即使法院审理王先生的起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只能被驳回。 点评: 一、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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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案例: 我市某小区有一户居民占用小区公共自行车车棚,搭建成了自家的储藏室,周围邻居意见很大,但业委会、物业公司多次协调,该住户都不肯自行拆除。此时业委会能否代表小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由于业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它不能代表小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业主之间,一旦矛盾升级,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出面协调往往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实在不行。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点评: 根据郑州市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的规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现实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一户侵权,家家有意见,但又碍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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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案情介绍: 小区内一号楼405室的李老太在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跌断右腿股骨头,安全员发现后立即将李老太送进医院。 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李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几经交涉,物业公司未做承担,李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审理: 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李老太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点评: 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李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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