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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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